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厦民终字第2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延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9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被上诉人提供的石材购销合同系被上诉人与***签订,该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如出现经济纠纷可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甲方***户籍地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故本案应当由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诉的《石材供应合同》抬头部分注明甲方为厦门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工商银行项目部,合同骑缝处加盖厦门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工商银行项目部的印章,且该合同约定如出现经济纠纷可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甲方厦门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市后埭溪路皇达大厦19楼MN单元,故原审法院作为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