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初字第9520号
原告白进芳,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皇达大厦19楼MN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延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进芳与被告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石材供应合同的抬头部分写明甲方为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工商银行项目部,合同骑缝处并加盖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工商银行项目部的印章。同时,该合同中约定,如出现经济纠纷可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厦门市佰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