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783执2345号
申请执行人: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7层B-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6006N。
法定代表人:彭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申请执行人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闽078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9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2020年3月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告知,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