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7层B-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6006N。
法定代表人:彭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哲斌,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中山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689391151N。
法定代表人:黄其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决定与被执行人同为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20)闽0783执1882号案件并案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783执5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仁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