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蓝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福建省蓝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1365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蓝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2#楼9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蓝海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30元,减半收取计10215元,由***、***、***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吕颖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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