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28民初941号
原告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
委托代理人杨铠,福建海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住所地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刘兴云。
被告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纯青。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以双方庭外已结算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67.5元,由原告上海锦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雅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