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财保86号
申请人:福州龙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渔溪镇凯景又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499JD7B。
法定代表人:黄尾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伟,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益飞,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门加洋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89032607H。
法定代表人:卢纯青。
申请人福州龙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号:(2021)闽0181民初502号】,申请人福州龙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的银行账户为准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61,208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2350101104990021××××××)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州龙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61,208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州龙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