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豪吉亿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21325号
原告:厦门市豪吉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6MA2YGG811B。
法定代表人:潘文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东、周惠婷,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门加洋路**代码91350000789032607H。
法定代表人:何慕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桃,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豪吉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吉亿公司)与被告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吉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东、周惠婷及被告东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吉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辰公司支付货款550922.28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8月24日利息为160634.45元,此后利息以138.972吨为基数,按每日3元/吨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东辰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4188元由东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0日,豪吉亿公司与东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JY20190420的《购销合同》,约定由豪吉亿公司向东辰公司供应钢筋,单价以当天采购价为准,并以实际提货数量结算,货到付款,若货送到位后未付款则按每天3元/吨作为垫资利息,至货款结清为止;若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豪吉亿公司按东辰公司指示将钢筋送到东辰公司指定的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压电力架空线缆化一期工程地点,即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供应了77.148吨,于2020年9月21日及22日合计供应了86.196吨,于2020年10月23日供应了52.776吨。但东辰公司仅于2020年12月3日支付了第一笔的货款308475.9元,剩余货款迟迟未付,故豪吉亿公司诉至本院。
东辰公司辩称,豪吉亿公司诉求的违约金太高,希望予以调低,按LPR计算;豪吉亿公司的律师费主张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0日,豪吉亿公司与东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东辰公司向豪吉亿公司购买钢筋,单价以实际当天采购价为准,并以实际提货数量为准结算;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如货送到位后未付款则按每天3元/吨作为垫资利息,至货款结清为止;若未按合同执行,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豪吉亿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东辰公司供货77.148吨,金额合计308475.9元;于2020年9月21日及22日合计供货86.196吨,金额合计340474.2元;于2020年10月23日供货52.776吨,金额合计210448.08元。东辰公司仅于2020年12月3日支付货款308475.9元,余款未再支付,故豪吉亿公司诉至本院,并支出律师费22000元、保全费4188元。
以上事实,有豪吉亿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货物签收单、发票、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结算单、发货清单、委托合同、保全费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案涉《购销合同》系豪吉亿公司与东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豪吉亿公司已提供货物,东辰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已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向豪吉亿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50922.28元及利息。《购销合同》约定利息按照每天3元/吨计算,该利息具有违约金性质,豪吉亿公司亦未提供证据其因东辰公司迟延付款产生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故东辰公司主张上述利息(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本院予以采信,并调整为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由此可以计算出,东辰公司截至2021年8月24日尚欠豪吉亿公司利息89665.28元,之后的利息应按上述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购销合同》虽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全部损失,但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等守约方非必需支出的费用亦由违约方承担,故豪吉亿公司要求东辰公司支付律师费22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保全费作为诉讼费用,应由东辰公司按照败诉金额承担相应的费用3723元。综上,本院对豪吉亿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豪吉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922.28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21年8月24日为89665.28元,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保全费3723元;
二、驳回厦门市豪吉亿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6元,减半收取计5568元,由厦门市豪吉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5元,由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03元。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王 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王雅雯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