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闽0181执2779号
福州龙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州龙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闽018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现已执行完毕,结案金额1829142.3元,执行费15960元,案件受理费942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结案。如有异议,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