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种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特种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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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9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宁德联信.财富广场)B-2幢2层201。
法定代表人:丁肖立,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特种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峰,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特种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2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福建省特种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工程转包给多方施工,故对于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福建省特种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省特种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日升
审判员  游 翔
审判员  林 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秀芬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