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陆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陆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乐民初字第134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毛希宝,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陆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谭晓鹏,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市陆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纪顺平
审判员  刘 灼
审判员  刘 耀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郝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