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2执23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宝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02085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陆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北京路38号2209户。
法定代表人**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宝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陆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30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在房产、金融、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等部门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3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依法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许毅
审判员钱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