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82民初1099号
原告: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天和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0529152E。
法定代表人:刘孟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澜,福建成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胜利街集贸市场5号605-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74011398X。
法定代表人:吴宏家,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36元,减半收取计9368元,由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萍
书记员陈婧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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