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82民初1123号
原告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计1879元由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敬贵
书记员 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