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90号
原告: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天和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05291522E。
法定代表人:刘孟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女。
被告:**,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第三人:刘孟霖,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第三人:林惠钦,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二位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女。
原告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刘孟霖、林惠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晋武
审 判 员 林 璇
人民陪审员 柯龙福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海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