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住所地武夷山市区水东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857267767K。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住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住延平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区天和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05291522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782民初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782民初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欢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