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854号
原告: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天和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05291522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集贸市5号605-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74011398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南平市胜利街集贸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26元,减半收取计12213元,由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