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执异57号
异议人: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区天和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0529152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对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1)闽0782执1039号腾房通知书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带租赁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制作出(2021)闽0782执10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武夷山市××街××号××幢××层××(权证号:2×**)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武夷山市××街××号××幢××号店面(权证号:2×**)的房产。三、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武夷山市××街××号(天和商贸街)(权证号:2×**)的房产。四、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武夷山市××街××号××幢××层××(权证号:2×**)的房产。五、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武夷山市××街××号××幢××层××(权证号:**)的房产。六、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武夷山市××街××号××幢××层××(权证号:**)的房产。2021年8月20本院制作(2021)闽0782执10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变卖上述房产。2021年8月27日本院发出(2021)闽0782执1039号腾房通知书。2021年9月23日异议人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2021年9月23日异议人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了1、2013年12月25日,***与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提出答辩。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系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不合常理,且只有税务发票,没有转账记录,请求驳回异议人的申请。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系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有约定每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异议人仅提供4年之后的税务发票,不足以证明租赁事实,异议人提出异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福建省闽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吴坤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项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