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0383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朝,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31468105,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与三和四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善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宗欣,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4444421U,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顺和街交汇处2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志国,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第三人:杜小宾,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鹏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杜志国、杜小宾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希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少波
书 记 员 蒋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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