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越旺钢材有限公司、某某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3563号
原告:山东越旺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大徐五湖村东。
法定代表人:杜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丰磊,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育英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谷田林,总经理。
被告: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与三和四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善其,总经理。
被告:谷超,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山东越旺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越旺钢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越旺钢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越旺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计7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越旺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梦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