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诉前调确954号
申请人:沂水县***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镇港埠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人: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与三和四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沂水县***凝土有限公司、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本院委派沂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22年10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沂水县***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6328863.5元、利息50000元,共计6378863.5元,于2022年临沂市兰山区解除静态管理(2022年10月26日开始的静态管理)三天内支付2000000元,2022年11月25日前支付2600000元,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1778863.5元,支付方式为现汇或银行承兑(原告列入黑名单的银行除外),如被告未能按上述任一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可以对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并以剩余款项为基数,以年利率5%计算利息。
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出具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经沂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