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132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与三和四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31468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15万元,本院于同年5月27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13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笔,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两笔。2021年5月1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13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续行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一笔。2021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为62×××98)的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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