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利亚江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凯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02民初1202号
原告:临汾利亚江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开发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闫江萍。
被告:河北凯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仁厚镇仁厚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邸从坤,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国防路。
法定代表人:胡金山。
被告:胡金山,男,汉族,1960年7月1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汾市利亚江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凯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邸从坤、河北穿岩龙矿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汾利亚江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临汾利亚江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浩
二Ο二Ο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宇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