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02执232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800719764087X。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土地局办公楼一层,注册号:***2701100011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孙家岔镇神树塔村一组10号,系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27221970********。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27211969********,系***之妻。
被执行人:高飞,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柳营西路**号,现住榆林市红山鼓楼办事处家属院*******室,居民身份证号***27271976********。
被执行人:***,男,1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艺苑路地段医院***号,现住榆林市开发区永昌公寓*****室,居民身份证号***272219***********。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孙家岔镇神树塔村*组**号,现住神木市宏光小区*排*号,居民身份证号***27221964********。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补浪河乡曹家峁村*组***号,现住榆林市高新区荟景新园*****室,居民身份证号***27011967********。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有当巷**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建行长城路家属院,居民身份证号***27011967********。
被执行人:朱赟,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贾盘石中巷**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金阳小区********室,居民身份证号***27011972********。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韦则巷*号,现住榆林市高新区桃花园小区********室,居民身份证号***27291972********。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高飞、***、***、***、***、**、**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陕0802民初7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3日受理,于同年5月23日作出(2018)陕0802执232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逾期月利率以14.82‰计算),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880元、执行费53900元。但被执行人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高飞、***、***、***、***、**、***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高飞、***、***、***、***、**、**卫银行储蓄存款账户。2018年6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高飞、***、***、***、***、**、**卫于2016年6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于2018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下剩借款本息于2018年12月25日全部结清。如逾期或不足额偿还,申请执行人恢复本案执行;二、案件执行费5390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高飞、***、***、***、***、**、**卫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802执2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春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