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市中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执68号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常乐南路东10号。
法人代表***,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土地局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兴神路中段神木县瑞银商务所隔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高仲兴,男。
被执行人姜晓英,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46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在陕西省神木县麻家塔村有土地一块(土地证号:神国用2012第G01925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中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名下的位于陕西省神木县麻家塔村土地一块(土地证号:神国用2012第G01925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