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

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雨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02民初7087号
原告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土地局办公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雨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48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100200017695。
法定代表人张科学,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62342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雨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州雨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雨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雨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12080元,由原告榆林市亨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刘晶
人民陪审员常四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纪雄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