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90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振堂路北侧迎宾街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河县。
再审申请人**博因与被申请人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原审结果让被申请人逃脱了还款责任,增加了**博追索劳动报酬的困难,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和***共同依法承担***劳动报酬71700元。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给再审申请人***出具71700元的工资欠条;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等请求,因***未提出该上诉请求,原审法院未予审理,理据适当。原审法院综合查明事实,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裁判,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