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30执1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振堂路北侧迎宾街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河县,现住新河县。
本院在执行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