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0民初260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春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振堂路北侧迎宾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559078028L。

法定代表人:李景双,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与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春成

书 记 员  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