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50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娜,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河县。
一审被告: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振堂路北侧迎宾街西。
法定代表人:李景双,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河县铭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向***出具欠条后,已经向***的工人支付了工人工资67400元,尚欠4300元,提交了发放工资的工资表、发放工资现场录像、9号楼工人名单及数额的照片、证人证言均充分证明已向***发放工资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拖欠***工人工资71700元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其于2016年2月2日已经向***班组工人发放了工资共67400元,只欠***工人工资4300元,并提交了工人签字的工资表、9号楼钢筋绑扎工人名单、工资明细、发放工资录像及证人常某、冯某出庭证言、贾东怀出具的证明。经过查阅原审卷宗,首先,***不能证明9号楼钢筋绑扎工人名单及工资明细是***提供。其次,***提交的发放工资录像,只是片段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工资发放的过程。第三,工人签字的工资表,虽然有常根平签名,但在一审法院询问时,常根平称因***与***发生矛盾,其只在工资表上签字,其和尼春宁并未领取工资。贾东怀证明其代振红、俊凯等9人领取了工资,一审法院对程振红、冯俊凯进行询问,该二人均否认贾东怀代其领取了工资。除贾怀证明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代领工资的事实,亦不能证实其已将该工资表中载明工资发放给***班组的工人。故,原审法院对***称其只欠***工资款4300元的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习 静
审 判 员 李冠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玉梅
书 记 员 孟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