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6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红城湖路。
法定代表人:肖德瑛,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口超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友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超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海口市滨河路XX号展兴龙华豪居商住楼A座XX层A-XXA、XXX房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口超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海口超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河路XX号展兴龙华豪居商住楼A座XX层A-XXA、XXX房[商品房预售证号:(2016)海房预字(XX)号],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蔡燕飞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符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