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欧凌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市金三益商店、温州市欧凌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财保38号
申请人:温州市金三益商店,住所地:温州市五马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1537R。
法定代表人:叶显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钱薇,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市欧凌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黎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80724618F。
法定代表人:余朝峰。
申请人温州市金三益商店与被申请人温州市欧凌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业已立案受理,并以温某字(2019)第517号函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温州市欧凌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以918000元为限。申请人温州市金三益商店于2019年11月15日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市金三益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市欧凌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18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高新支行,账号:19×××4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建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薛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