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26民初3951号
原告: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两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744478138。
法定代表人:谢传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茹,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园区管鲍路高速出入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9932184XQ(1-1)。
法定代表人:贾义华,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石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鑫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茹,中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中悦公司给付鑫石公司货款1241030元及利息198546元,共计1439594元(暂计算198546元,利息按照2%计算,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鑫石公司系经营混凝土搅拌的业务单位,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中悦公司在建设其厂房时,从鑫石公司购买商砼,双方对价款及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后经双方结算,中悦公司拖欠鑫石公司混凝土款1241030元。中悦公司承诺按3%的计算利息。鑫石公司多次催要,中悦公司不予偿还,为此诉请法院。
中悦公司辩称,我公司拖欠货款属实,同意利息按照2%计算,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鑫石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混凝土购销合同、承诺书还款计划书、汇总单各一份,中悦公司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证明中悦公司拖欠鑫石公司货款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鑫石公司从事混凝土经营业务,中悦公司作为需方、鑫石公司作为供方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中悦公司在建设其厂房时,从鑫石公司购买商砼,双方对混凝土的销售价格、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价款的结算及支付进行了约定。后经双方结算,中悦公司尚欠鑫石公司商砼款1241030元。中悦公司承诺按月息3%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后鑫石公司多次催要该款,中悦公司不予支付。
本院认为:鑫石公司与中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中悦公司拖欠鑫石公司商砼款1241030元属实,其拖欠不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鑫石公司诉请中悦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24103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悦公司结算时在承诺书中承诺按照月息3%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诉讼中鑫石公司主张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且中悦公司也同意按此标准支付,本院予以准允,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中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货款12410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4103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56元,由安徽中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颍
审 判 员 陈 瑾
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思雨
书记员陈传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特别告知:
本案标的款履行义务人将标的款汇入颍上县人民法院下列账户,并在汇款后及时联系承办法官王颍,电话0558-445602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
开户名称:颍上县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1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