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3953号
原告: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谢传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茹,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李世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负责人:董吉文,该公司经理。
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与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53元,因原告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17103元退还给原告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诉讼数额减少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颍
审 判 员 陈 瑾
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思雨
书 记 员 陈传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