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1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黄桥镇两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744478138。
法定代表人:谢传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上述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97968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对银行存款14979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王 丁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