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16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黄桥镇两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744478138。
法定代表人:谢传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其与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686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979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张 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