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16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黄桥镇两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744478138。
法定代表人:谢传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68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48076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226执165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姚 孝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保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