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16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黄桥镇两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744478138。

法定代表人:谢传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68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48076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226执165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姚 孝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保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