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

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68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宫传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程宇,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元、马后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黄桥镇两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744478138。

法定代表人:谢传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茹、刘三虎,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宫传四诉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皖1226民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90000元(开户行: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XXXXXXXX)。宫传四于同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宫传四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颍上县鑫石商砼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790000元的冻结(开户行: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汉

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