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寰球工程公司

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与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民初57号

原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淮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杨虎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联峰,男,系新疆寰球工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航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壮,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与被告新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240,减半收取205,120元,由新疆寰球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平

审 判 员  芦海龙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相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