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民初57号
原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淮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杨虎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联峰,男,系新疆寰球工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航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壮,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与被告新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240,减半收取205,120元,由新疆寰球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平
审 判 员 芦海龙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相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