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寰球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387号 原告:***,男,1990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准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寰球工程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