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387号
原告:***,男,1990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准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寰球工程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