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财保31号
申请人:***,男,1990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比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准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703,059.05元、被申请人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价值1,740,011.47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703,059.05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价值1,740,011.4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