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寰球工程公司

寰球公司与金玛依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2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准南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8987828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航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524436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寰球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中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寰球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承包费20811808.28元,同时支付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41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即将自己位于新疆伊犁州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厂区房屋建筑物25项(含场坪约25万平方米)、构筑物及所有生产设施进行评估,并和新疆聚鑫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三份以物抵债协议书,将上述全部资产用以抵偿约1.14亿余元的债务。2015年2月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厂区内的不动产及设施全部移交给新疆聚鑫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接收。此后,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继续以自己名义经营该厂区。2017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厂区办公楼进行搜查,全面核实了被执行人的财务情况,查得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3200000元,目前为账面亏损经营,并进一步了解了被执行人厂区资产已抵债的事实。此外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29日,本院将已控制的32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依法报告财产,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全部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帅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