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寰球工程公司

深圳市宏事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1944号
原告:深圳市宏事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宏事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宏事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宏事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宏事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