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1684号
申请人:深圳市宏事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二路1号深圳软件园11栋B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90614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准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2789878282X。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宏事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寰球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宏事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寰球工程公司名下价值233787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宏事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寰球工程公司名下价值233787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