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1执异52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海南省定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90年10月11日出生,住海南省定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55702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南定安***天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区弘诲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3126286R。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劲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定安***天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案号:(2024)琼9021执保103号],异议人***、***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2024)琼9021财保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4)琼9021执保10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海南定安***天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定安县塔
岭新区弘诲路西侧天长·椰风水韵三期14#2**9层903房的房屋土地即海南定安***天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定安县塔岭新区弘诲路西侧的58321.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产权证号:琼(2018)定安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在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获知贵院在办理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定安***天长实业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期间,于2024年3月4日做出(2024)琼9021执保103号执行裁定书,将异议人位于海南省定安县的土地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异议人认为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提出本异议:1.贵院对(2024)琼9021执保103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房屋土地实际所有权人为异议人,异议人早已从海南定安***天长实业有限公司手里接收该房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于2022年7月8日入住该房屋和缴纳物业费,并且拥有完税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2.综上所述,贵院应依据客观事实,综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切实公平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异议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2024)琼9021执保103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房屋土地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异议人***、***为证明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琼(2023)定安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海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收缴纳情况证明书、《定安***十里繁花》认购书、物业缴费电子发票。
申请保全人强劲公司与被申请人***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保全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定安***天长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4)琼9021财保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4)琼9021执保10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定安***天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定安县塔岭新区弘诲路西侧的58321.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产权证号:琼(2018)定安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优先冻结银行账户,不足部分再查封相应价值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并于2024年3月20日送至定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封。异议人***、***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2024)琼9021财保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4)琼9021执保10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海南定安***天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定安县塔岭新区弘诲路西侧天长·椰风水韵三期14#2**9层903房的房屋土地即海南定安***天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定安县塔岭新区弘诲路西侧的58321.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产权证号:琼(2018)定安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异议人***、***于2020年7月26日与***公司签订《定安***十里繁花认购书》,认购定安县塔岭新区弘诲路西侧天长·椰风水韵三期14#2**9层903号洋房,并按规定缴纳完相关税收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为琼(2023)定安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52平方米,经本院至定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上述房产相应的土地为定安县塔岭新区弘诲路西侧的58321.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产权证号:琼(2018)定安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且上述土地为已开发的房地产土地,不可分割。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异议人***、***申请解除对定安县塔岭新区弘诲路西侧天长·椰风水韵三期14#2**9层903房的房屋土地即海南定安***天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定安县塔岭新区弘诲路西侧的58321.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产权证号:琼(2018)定安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主张是否成立。
我国房地一体原则,是指当转让、抵押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要一并转让、抵押;当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也要一并转让、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异议人***、***所有的定安县塔岭新区弘诲路西侧天长·椰风水韵三期14#2**9层903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为查封的定安县塔岭新区弘诲路西侧的58321.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产权证号:琼(2018)定安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上述房屋所有权在2020年7月26日转让时其相应土地使用权已一并转让,并依法办理相关《不动产权证书》,且该土地使用权为已开发的房地产土地,不可分割。综上,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定安县塔岭新区弘诲路西侧的58321.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产权证号:琼(2018)定安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