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沪72财保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1318号4幢10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
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沪72财保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