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沪72财保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万享进贸通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1318号4幢10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 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沪72财保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