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97民终338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97民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恒大香槟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二路海花岛岛外宿舍区1号楼2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恒大海花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恒大中心2901房自编之六。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强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儋州诺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诺亚公司)、儋州恒大香槟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香槟岛公司)、儋州中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中润公司)、原审被告恒大海花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海花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3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强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徐某,被上诉人儋州诺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强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儋州诺亚公司支付上海强劲公司贴息115713.27元;3.改判儋州中润公司、恒大海花岛公司对儋州诺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审诉讼费由儋州诺亚公司、儋州中润公司、恒大海花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已付工程款全部由被上诉人中润公司支付,并且涉案项目工程系被上诉人中润公司签署的《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补充协议》项下的施工内容,被上诉人儋州诺亚公司已将涉案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实际转让给了被上诉人儋州中润公司。故涉案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儋州中润公司承担。二、上诉人主张贴息115713.27元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根据《赶工奖支付框架协议》第三条约定及《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对儋州诺亚公司以半年期商票支付的工程款1434551.98元及一年期商票支付的工程款494002.51元合计1928554.49元,主张6%的贴息115713.27元合法有据。 儋州诺亚公司辩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支付赶工奖的协议和承诺,上诉人仅是依据市场惯例及自行认为的推测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赶工奖是无事实和法律。综上,恳请法庭采纳驳回上海强劲的 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恒大香槟岛公司、儋州中润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原审被告恒大海花岛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上海强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诺亚公司支付工程款145677.12元;2.判令诺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5677.1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确认上海强劲公司对诺亚公司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海花岛3#岛首期14-35#、120-127#、130-184#、189-198#、210#别墅锤击预制管桩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款在上述第1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香槟岛公司、中润公司、恒大海花岛有限公司对诺亚公司上述付款责任向上海强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诺亚公司、香槟岛公司、中润公司、恒大海花岛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8日,诺亚公司(发包人)与上海强劲公司(承包人)签订案涉合同,约定诺亚公司将恒大海花岛3#岛首期14-35#、120-127#、130-184#、189-198#、210#别墅锤击预制管桩工程发包给上海强劲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质量保修期详见专用条款第三条及通用条款第9、12、13条。含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费暂定总价9818164元,不含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费暂定总价1560376元。上海强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至工程完工,并于2016年5月14日通过验收合格。2017年8月18日,上海强劲公司与诺亚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988050.23元。 恒大海花岛有限公司(甲方)于2018年7月23日与上海强劲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赶工奖支付框架协议》,就上海强劲公司所承接恒大海花岛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发包工程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赶工奖事宜进行约定。第一条,若乙方承接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发包工程在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以双方核对确认的金额为准。第二条,甲方支付赶工奖款项前,乙方须提供相应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不及时提交或提交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付款项。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经签订的赶工奖补充协议仍按原协议执行。与乙方签订工程合同的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为付款主体。乙方须分别向各对应的发包方申请付款,甲方关联公司名单详见附件1。第四条,双方于每月5号前对上月赶工奖数量进行核对,每月15号前由相关关联公司支付乙方。如支付节点在6月或12月份,则自动顺延至下个月支付。 上海强劲公司主张诺亚公司未支付款项(贴息费用)145353.42元,构成如下:1.以汇票支付的工程款1434551.98元,按6%计算贴息费用为86073.12元;2.以汇票支付的工程款494002.51元,按12%计算贴息费用为59280.30元。贴息费用合计145353.42元。上述两笔贴息费用诺亚公司均未出具汇票支付,亦不认可。 另查明,诺亚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诺亚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香槟岛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恒大海花岛有限公司与上海强劲公司签订的《赶工奖支付框架协议》仅是针对上海强劲公司所承包恒大海花岛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包工程的施工合同中,赶工奖事宜的总体约定,具体赶工奖金额应以合同双方核对确认的金额为准,由上海强劲公司向合同相对方申请支付。本案诺亚公司以商票支付的工程款,双方未协议确定赶工奖(商票贴息费用)数额。上海强劲公司诉请诺亚公司按惯例计算贴息费用进行支付,与《赶工奖支付框架协议》约定不符。故诉请诺亚公司支付商票的贴息费用(赶工奖)及相应利息,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上海强劲公司据此主张香槟岛公司、中润公司、恒大海花岛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无依据。香槟岛公司、中润公司、恒大海花岛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上海强劲公司诉请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恒大海花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强劲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无签约时间。 根据本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案件事实,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儋州诺亚公司应否向上海强劲公司支付贴息。根据查明的事实,恒大海花岛有限公司与上海强劲公司签订的《赶工奖支付框架协议》中明确约定具体赶工奖金额以双方核对确认的金额为准。儋州诺亚公司与上海强劲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工程内容为别墅锤击预制管桩工程,该合同对采取商业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进行贴息并未进行约定,双方也未确定赶工奖(商票贴息费用)具体数额,且上海强劲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确认赶工奖数额的事实,故上海强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上海强劲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恒大香槟岛公司、儋州中润公司及原审被告恒大海花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海强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4.27元,由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印制 (共印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