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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昆明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81民初4656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贤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滇中新区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纳诉讼费是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