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32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1单元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4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红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