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1841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32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过,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英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过,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被告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维修改造项目,原告到被告上述项目处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工作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3万元,原告如约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后,被告***的妻子***于2017年12月31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付原告13000元,尚欠15万元。经双方协商,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结欠工资》,被告***的妻子***于2018年2月13日手机银行转账给付原告5万元,尚欠10万元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要该笔费用,被告却迟迟不予给付原告劳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求。 被告英豪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没有招用过原告,原告也没有入职过我公司,我公司也没有给原告发过工资,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务关系,根据原告的证据,欠付工资的是***,应该是由***支付。原告所述的施工的楼号、时间均与我公司发包的工程不符。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工程是英豪公司发包给我的,然后我叫原告过来干活,钱应该是英豪公司支付,我不同意支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曾为***承包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维修改造项目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工作完成后,支付***劳务费16.3万元。***按照约定完成相关工作,2017年12月31日,***的妻子***向***转账1.3万元,同日,***向***出具《结欠工资》,载明:“结欠北京X维修工资到2017年12月31号总结欠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在2018年元月20日前给付伍万元正。”落款为“北京英豪通州项目***,2017年12月31日。”2018年2月13日,***的妻子***再次向***转账5万元。经***多次催要,剩余10万元至今未支付。 另查,***从英豪公司处承包北京金地通州商务园项目X号住宅楼户内与公共区X-X号住宅楼公共区精装修工程项目。***与英豪公司签订《项目款项结清证明》,载明***从英豪公司处承包的上述项目的工程款及其他所有应结款项已全部结清,不存在拖欠问题,如出现因工人劳务费、材料款拖欠等一切问题导致的上访、法律诉讼等事件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英豪公司无关。***在结清证明上签名并捺印。***还签订《个人声***书》,载明一、英豪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完毕上述项目的所有工程款,包含项目中对所有材料商的欠款及应支付所有工人的劳务款,***收到款项后应按照约定向项目中所有材料商支付欠款及向所有工人支付劳务款。***承诺就上述项目对外欠款零元,无人工劳务欠款,无材料商欠款。二、***承诺如有其它任何超出以上所列的对外欠款,所有的债务由***负责清偿并承担一切后果,与英豪公司无关,如英豪公司此后向其它方支付了任何费用,英豪公司支付后有权全部向***追偿,且***还应赔偿由此给英豪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在承诺书上签名并捺印。 ***称,其与英豪公司签订的结清证明和承诺书都是在项目开工之前签的,为了排除英豪公司的责任,双方之间的工程款还差40多万未结清;两次向***转账的钱是借给他的,不是代付工资;认可北京金地通州商务园项目与***所述的北京通州X维修改造项目是一个项目。 ***称,不认可***与英豪公司之间的结清证明和承诺书,认可北京金地通州商务园项目与北京通州X维修改造项目是一个项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受***雇佣为其承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按约完成相关工作,***应当向***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且***已经向***支付了部分费用并出具《结欠工资》,对剩余劳务费用进行了核算,并承诺部分劳务费的还款时间,故对***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用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辩称劳务费用应由发包***公司支付,且之前其妻子***转账给***的资金为借款,不是代付工资,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要求英豪公司共同支付剩余劳务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系为***提供劳务,英豪公司虽为涉案工程发包方,但根据***签署的结清证明和承诺书,本院认定英豪公司已经将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结清,***和***虽不认可上述结清证明和承诺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与***未约定支付利息事宜,但2017年12月***已完成劳务,***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付劳务费,***要求支付利息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劳务费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